持仓限额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对某品种某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
我国境内期货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的特点
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对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标准的设定一般有如下规定:
(1)交易所可以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的限仓数额及大户报告标准。
(2)当会员或客户的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
(3)市场总持仓量不同,适用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也不同。当某合约市场总持仓量大时,其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也会设置得高一些;反之,则相反。
(4)一般应按照各合约在交易全过程中所处的不同时期来分别确定不同的限仓数额。如一般月份合约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设置得高;临近交割时,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设置得低。
(5)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一般客户分别适用不同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
作用:
(1)可以使交易所对持仓量较大的会员或客户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意图,有效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2)可以防范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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